荣某某、丹东安成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4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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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4502号案件名称
荣某某、丹东安成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荣某某;丹东安成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4502号原告:荣某某,女,199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被告:丹东安成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锦江街100号1802室。法定代表人:韩承峻。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某某诉被告丹东安成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云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旭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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