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斌、武家森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民终2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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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民终2124号案件名称
武斌、武家森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武斌;武家森;邓银梅;武恒江;武恒洋;郑兢兰;五河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民终21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斌,男,194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家森,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银梅,女,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五河县小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恒江,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恒洋,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兢兰,女,194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河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法定代表人:吴明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芮,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银,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斌因与被上诉人武家森、邓银梅、武恒江、武恒洋、郑兢兰、五河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2民初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2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武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099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汪润洲审 判 员 熊爱军审 判 员 李小芹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房 鑫书 记 员 刘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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