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二周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2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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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执2579号案件名称
寇二周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寇二周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2执2579号被执行人:寇二周,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寇二周罚金一案,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722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6000.00元,执行到位3706.4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已扣划,无车辆,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结合本案剩余标的额,无拍卖不动产的必要。3、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4、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5、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时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廷海审判员 王信甲审判员 庄宜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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