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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4执67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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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执679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杨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杨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6796号之一执行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某,男,200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文化,住湖南省湘乡市。被执行人杨某罚金执行一案,我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湘0104刑初483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房产、工商、证券、公积金、保险等情况,并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组织合议庭进行合议,经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合议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被执行人杨某罚金金额为5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5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忠审判员  肖和平审判员  李丽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紫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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