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4执24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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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2436号之一案件名称
黄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黄勇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4执2436号之一被执行人:黄勇,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黄勇罚金一案,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524刑初34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勇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缴纳罚金1000元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15日移送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黄勇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黄勇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黄勇至今未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亦未履行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黄勇的银行存款、证券、税务、不动产、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黄勇名下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限额冻结1000元。经查,被执行人黄勇无证券、税务、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等信息。3、本院到织金县不动产登记局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黄勇有可供执行财产登记信息。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黄勇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经执行,尚有罚金1000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黄勇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1000元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献明审判员 段家勇审判员 罗天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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