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文静、哈尔滨哈银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6执35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执355号
  • 案件名称

    王文静、哈尔滨哈银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文静;哈尔滨哈银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6执355号哈尔滨哈银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王文静: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哈银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文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王文静主动交纳6433.53元至执行款专用账户,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其他债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依据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21]哈仲网裁字第2002362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哈银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文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