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蔡嘉诚申请支付令审查支付令(2021)浙1082民督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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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民督689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蔡嘉诚申请支付令审查支付令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蔡嘉诚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支付令(2021)浙1082民督689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回浦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04740322U。 负责人:茅朝阳,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坤杭,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蔡嘉诚,男,199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称,被申请人蔡嘉诚于2017年12月19日向申请人申领牡丹贷记卡,填写了工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并签字承诺愿意遵守牡丹信用卡章程、履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等相关条约。经申请人审核同意,被申请人蔡嘉诚向申请人领用了卡号为×××的牡丹贷记卡一张。根据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持卡人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当期应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按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发卡行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每期违约金最高为500元。现被申请人蔡嘉诚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自2019年12月17日至2021年8月5日,尚欠透支本金48389.77元、利息3852.25元、违约金3000元、手续费934元。要求被申请人蔡嘉诚给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牡丹贷记卡透支本金48389.77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截至2021年8月5日利息3852.25元、违约金3000元、手续费934元),合计56176.02元,此后利息按本金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蔡嘉诚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牡丹贷记卡透支本金48389.77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截至2021年8月5日的利息3852.25元、违约金3000元,手续费934元,之后的利息按透支本金48389.77元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上述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为限)。 申请费401元,由被申请人蔡嘉诚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阮志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潘柳颖 代书记员王佳楠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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