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仁伟、熊小琼等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23执恢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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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23执恢289号案件名称
梁仁伟、熊小琼等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梁仁伟;熊小琼;李先武;李修祥;梁梅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23执恢289号申请执行人:梁仁伟,男,1974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博白县。申请执行人:熊小琼,女,1975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博白县。被执行人:李先武,男,住。被执行人:李修祥,男,1951年10月1日出生,住。被执行人:梁梅,女,住博白县。申请执行人梁仁伟、熊小琼与被执行人李先武、李修祥、梁梅侵权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2009)博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2021年7月9日申请执行人梁仁伟、熊小琼与被执行人李先武、李修祥、梁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21)桂0923执恢289号案件的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21)桂0923执恢2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一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思明书 记 员 冯博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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