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谌孙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4执1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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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1250号案件名称
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谌孙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溆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谌孙武;谌小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4执125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兴隆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6HAPOT。法定代表人:向敦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海涛,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谌孙武,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务农,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谌小菲,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务农,住湖南省溆浦县。申请执行人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谌孙武、谌小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湘1224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保险及车辆登记信息,向不动产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仅有少量余额的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账户,划拨了被执行人谌小菲的银行存款32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谌孙武、谌小菲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应受偿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2264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243元,已受偿3200元,尚有63307元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应缴纳案件受理费571元、执行费65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世庚审 判 员 刘继刚审 判 员 奉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邓 氚书 记 员 韩明珠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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