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某、蒲生前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117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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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1178号之三案件名称
蒲某、蒲生前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蒲某;蒲生前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117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蒲某,男,汉族,2011年10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法定监护人:杨某,女,汉族,1988年5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系蒲某母亲。被执行人:蒲生前,男,汉族,1984年12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蒲某与蒲生前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1202民初5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蒲生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蒲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蒲某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蒲生前财产线索。2021年4月7日至2021年9月22日,本院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蒲生前名下有存款451.61元,已划拨至本院账户,申请执行人蒲某法定监护人杨某到本院已办理领款手续,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蒲生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询不动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蒲生前有登记或缴存记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蒲某法定监护人杨某,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蒲生前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蒲某法定监护人杨某未能提供。2021年9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蒲生前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书面约谈申请执行人蒲某法定监护人杨某,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蒲生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蒲某法定监护人杨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的小孩抚养费4500元、执行费50元,已执行到位抚养费401.61元、执行费50元,剩余执行款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蒲生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蒲某法定监护人杨某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赵振华审 判 员 侯茂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建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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