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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至诚物流有限公司、盐城大丰中汇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982民初33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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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982民初332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东莞市至诚物流有限公司、盐城大丰中汇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东莞市至诚物流有限公司;盐城大丰中汇物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82民初3326号之一原告:东莞市至诚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WLG798,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莞太路厚街段627号3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王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峰,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薇,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盐城大丰中汇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MJBWU1F,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万盈镇正阳街8号(政府大楼506室)。法定代表人:李志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江苏远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莞市至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大丰中汇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东莞市至诚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城大丰中汇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予以签收。2021年9月17日,原告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888元。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至诚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至诚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776元,减半收取2888元,由原告东莞市至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磊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人民陪审员 黄惠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任 飞书 记 员 徐 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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