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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彭雪梅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27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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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执279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彭雪梅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彭雪梅
  • 案件缘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2执27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光荣路社区青年路**。负责人:宋维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彭雪梅,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津市。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彭雪梅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2021年9月26日,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就本案执行事宜进行了调解,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中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肖 睿代理书记员  高 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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