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兵与李宗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5民初6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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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5民初6193号案件名称
贺兵与李宗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贺兵;李宗元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5民初6193号 原告:贺兵,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李宗元,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贺兵与被告李宗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贺兵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贺兵负担。 审 判 员 胡 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余 洋书 记 员 汪小珊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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