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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才、徐立策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81执398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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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81执3987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张成才、徐立策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胶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张成才;徐立策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81执398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成才,男,汉族,1975年11月7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徐立策,男,汉族,1970年4月12日,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张成才与被执行人徐立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0)鲁0281民初14711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21)鲁0281执3987号案件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任吉梅审判员  盛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贾 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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