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定凯、茹焕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225民初6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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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25民初6280号案件名称
李定凯、茹焕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象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定凯;茹焕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5民初6280号 原告:李定凯,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茹焕钱,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慈溪市,现住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虎,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定凯与被告茹焕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李定凯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定凯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定凯负担。 审判员余鑫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李东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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