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开艳、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4执3098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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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执3098号之五案件名称
杨开艳、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杨开艳;唐某;贺某;贺正炎;丁瑞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309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杨开艳,女,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唐某,女,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贺某1,男,201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贺某2,女,201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以上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唐某,女,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系两被执行人的母亲)。被执行人:贺正炎,男,195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丁瑞兰,女,195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申请执行人杨开艳与被执行人唐某、贺某1、贺某2、贺正炎、丁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年7月20日,在执行到位2500000元案款后,申请执行人以本案的处置需要长期履行为由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湘0104民初158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忠审判员 李丽琴审判员 肖和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紫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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