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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蜀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付庆文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4执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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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84执928号
  • 案件名称

    崇州市蜀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付庆文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崇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崇州市蜀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付庆文;王秀梅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4执928号申请执行人:崇州市蜀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中南街482号。法定代表人:张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伦,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付庆文,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王秀梅,女,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崇州市蜀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庆文、王秀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法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执行中,已划拨了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共计397元缴纳执行费。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债权、车辆信息、不动产登记和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7)川0184民初45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的执行标的为59,2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本次执行,上述权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789元,已收取397元。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条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羊 虎审 判 员  毛德云审 判 员  陈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 钢书 记 员  张 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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