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74民终96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74民终966号
  • 案件名称

    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大地影院(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金融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74民终9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石明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文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佳,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负责人:金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炜栋,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大地影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刘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瀚。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飞。上诉人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银保险公司”)、原审第三人(以下简称“大地影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20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建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文访、陈佳佳,被上诉人中银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炜栋,原审第三人大地影院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瀚、赵鹏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建磊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中银保险公司原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保全费、评估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水管爆裂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建磊公司积极抢修并向第三人大地影院报告。抢修过程中上诉人建磊公司将换下的损坏零部件交给原审第三人大地影院,上诉人建磊公司不负有保管义务,不能将现场无法还原的责任归咎于建磊公司。上诉人建磊公司已经尽到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项下的所有应负义务。被上诉人中银保险公司代位原审第三人大地影院向上诉人建磊公司主张合同违约责任,其负有证明上诉人建磊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的举证责任。本案中现有的《公估报告》没有直接认定本案事故系因上诉人建磊公司造成,且司法鉴定机构勘察后认定为“水管部件爆裂的原始状况已不复存在,不具备鉴定条件,故无法认定”。因此,被上诉人中银保险公司未能证明上诉人建磊公司存在合同项下违约行为,在本案事故发生原因亦未排除意外事故的情况下,上诉人建磊公司不负有违约赔偿义务。2.一审法院采纳了鉴定机构咨询意见以及大地影院项目经理、设计师及世纪汇商场暖通主管的三人陈述、案外人颜某陈述等内容,未经过法定程序质证或听取上诉人意见,上述陈述内容不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上诉人建磊公司认为上述陈述内容并不属实,事故发生时大楼水压超过了试验压力,并且其曾向大地影院确认水压超标,因此本案事故发生原因不能排除水压过高的因素。3.上诉人建磊公司使用的建筑材料均由原审第三人大地影院指定后采购,相关材料已经过合格验收,故如系材料质量问题引起的事故责任,不可归责于上诉人建磊公司。4.本次工程事故发生后,原审第三人大地影院从上诉人建磊公司的相关工程结算款中扣除了人民币51,246.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用于抵扣其向事故受损的商户赔付款项,该笔金额应当从本案理赔款中予以扣除。被上诉人中银保险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理由:1.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的约定,不论发生在试运行阶段的本案水管爆裂事故原因为何,上诉人建磊公司均应承担责任。即便是因为水压问题而发生的水管爆裂,事故责任也在于上诉人建磊公司未及时履行整改和通知。2.上诉人建磊公司还提出相关建筑材料均已由原审第三人大地影院验收合格,故应免除其责任,被上诉人中银保险公司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已有约定,建筑材料检查合格并不免除上诉人主要责任,破损材料的保存责任应由上诉人承担。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建磊公司仅提供了材料破损的照片,未能保留破损零件,上诉人建磊公司作为负有合同履行举证责任的一方应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后果。据此,被上诉人中银保险公司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第三人大地影院述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理由:1.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第九条第三款的约定,上诉人建磊公司对于本案施工材料负有保管义务,事故发生后受损材料也应由其保管。2.大地影院向本次工程事故受损的商户赔付共计512,462.48元,其中90%部分已由被上诉人中银保险公司承担,剩余10%即51,246.2元从与上诉人建磊公司合作的工程项目质保金中进行了扣除。本案中被上诉人中银保险公司主张的赔偿款项仅为512,462.48元中的90%部分,这部分与上诉人建磊公司以工程款抵扣的金额无关。据此,原审第三人大地影院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中银保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建磊公司支付中银保险公司赔偿款项461,216.24元并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审第三人大地影院原名称为橙天嘉禾影城(中国)有限公司,向中银保险公司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名称上海世纪汇嘉禾影城项目,地址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XXXX号XXXXXX楼嘉禾影城;保险项目包括“第三者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约定,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对本保险合同承包项目的部分工程以签发完工验收……对于该已完工部分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不变,直至工程整体完工为止。保险期间为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12月18日。原审第三人大地影院(发包人、甲方)与建磊公司(承包人、乙方)就乙方承包甲方装修事宜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2.1工程名称为上海和黄世纪汇橙天嘉禾影院装修工程;3.3乙方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按照甲方确定的施工图纸和现场技术交底的具体要求施工;4.2.1装修改造工程内容包括,按照图纸要求拆除、清理、重建等,乙方具体负责施工内容包括……给排水、空调等工程施工;按照甲方要求采购并安装相关材料,乙方须采购的材料类型、规格、品牌、型号配件品牌及供应商见协议附件《工程材料甲乙供划分及质量标准表》(以下简称《材料表》),双方约定提供材料样本的,乙方须先向甲方送样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施工;7.4乙方的现场代表为龚文仿,现场负责人;9.1.1影院装修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材料表》乙供及《材料表》未列明的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乙方采购的电缆电线等方便留存货样的材料、设备,应在安装、使用前将样品交至甲方现场代表保存;9.1.2乙方应严格按照《材料表》采购相关设备、材料,对于甲方未指定的设备、材料,乙方应采购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影院建设规范及工程图纸要求的设备、材料;9.2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或设备……由甲方现场代表进行检查、查验(检查材料的外包装、数量、品牌、型号等外观情况以及有关《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等资料),查验合格不免除乙方负责采购的全部材料的质量保证责任,乙方使用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不符合施工图纸要求、不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材料或设备各项国家、行业质量标准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9.3乙方应妥善保管工程范围内的全部材料、设备,包括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甲方所供材料、设备及第三方交付的乙方代收代管的影院材料、设备;乙方保管期间发生材料损坏、丢失的,若丢失、损坏的属于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承担费用重新采购,并承担相应的责任,……;12.2设备安装工程应进行试运行测试,在竣工前的试运行由乙方组织,乙方应全面记录试运行情况,并对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若由甲方原因引起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16.4.1保修期限内,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工程出现缺陷、损坏的,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并承担因工程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21.8因乙方未按本协议规定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给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甲方其他财产损失……。由于商场物业预留空调进水管道是从墙面横向接入室内,而原审第三人影院大堂吊顶装修设计需要,建磊公司将管道截断、向上改道、再接入空调主机。建磊公司就该“空调改管”的施工内容(其中包括“新增DN150、DN100涡轮法兰式蝶阀制安各2套”,事故涉及法兰即发生于其中之一)向原审第三人提出申请,原审第三人予以确认,原审第三人涉案工程设计师亦签字“属实”。空调水系统的管道工程2018年4月份完工,5月8日前完成所有管道试压,隐蔽工程于5月18日验收合格。涉案事故发生部位属于空调水系统工程,也属于隐蔽工程范围。2018年5月26日,建磊公司施工人员打开阀门,为影院大堂顶部的空调机组试运行供水。空调试运行期间,7:00至19:00有建磊公司施工人员看守。运行至5月30日7:20左右,影院大堂顶部空调主水管的供水管道法兰处发生爆裂漏水,出险时施工人员已在现场,现场主管立即安排人员关闭水闸,由于到达水闸位置需要穿过检修口、架设梯子才能到达,因此约10分钟后关闭水闸。关于事发经过,建磊公司现场负责人龚文仿陈述:“当时工人7:00开工,大约7:20发生事故,水闸大概十分钟后关闭,我到现场时,管道已经由孟某某修复,原审第三人的项目负责人颜某之后赶到”。孟某某陈述(包括当庭陈述和公估报告记载的陈述):“我上班后不久就发生事故,先关闭水闸,水闸关掉后,喷水不厉害了;因事发紧急,就马上进行修复,没有想到要留下影像资料;事故就发生在法兰和橡皮垫圈,维修时看到两个法兰中间的橡胶垫片已经破裂,管道中的余水从垫片裂缝中漏出。法兰和橡皮垫圈是一套的,所以一套都换掉了;换掉的法兰和橡皮垫圈就放在事故现场,我们就着急去抢水,后来法兰和橡皮垫圈不知道在哪里了”。事发当日,经中银保险公司委托,上海恒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量公司”)公估人员于当日13时,进行现场查勘。后出具《公估报告》,记载:修理工作结束后,被保险人对更换下的橡胶垫片拍照,实物在后续现场整理中已经丢失,查勘时未见到。事故原因系空调进水管道法兰处爆裂漏水所致。根据被保险人介绍,事故后查询物业供水水压表最大值为12P,水压表设置在底楼,日常底楼显示12P水压时,X楼正常水压为8P,管道设计可承受16P水压,事故可排除水压问题导致。现场对工人询问得知,管道爆裂时现场施工人员已到场,管道爆裂位置没有人员施工,现场没有发生其他事故,因此可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的因素。查勘时,漏水管道已修复,被保险人邮件反馈,由于管道已经修复,无法明确管道爆裂的具体原因。综合上述情况,综合考虑造成事故的各项原因,排除物业水压问题,排除人为破坏问题,分析事故原因系工程设计问题、施工技术问题、或原材料缺陷问题造成管道破裂、导致第三方水湿受损。出险时影院大堂地面还未铺设瓷砖,地面隔水能力较差,漏水管道正下方是楼层伸缩缝,这些因素加大楼面向下漏水的水量。事故涉及影院楼下各家商铺和楼层公共区域,经查勘,定损金额为512,462.48元,理赔金额为461,216.24元。后中银保险公司向受损方赔付共计461,216.24元,原审第三人大地影院出具《权益转让书》,同意将已取得赔款部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中银保险公司。2018年7月8日,空调水系统试运行情况符合要求。2018年9月,大地影院竣工验收合格。经建磊公司申请,法院委托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对涉案事故原因进行鉴定,经其现场查勘,认为系争事故水管部件爆裂的原始状况已不复存在,不具备检测鉴定条件。经咨询得知:若当时留存修复过程的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可为后续鉴定提供依据;涉案事故的工程设计是否存在问题,可以根据图纸进行鉴定,但是考虑到此类设计一般均是框架设计、较为简单,且修复后至今未发生类似事故,设计存在问题的可能性极小,鉴定的意义不大。恒量公司公估人员在一审审理中陈述:“1、当时到现场联系被保险人即原审第三人大地影院项目经理,让我直接与施工方(即建磊公司)负责人龚文访对接,因此后续主要是向施工方人员了解事故情况。2、关于水压问题。到达现场已无法还原事发时的水压,施工方做试运行,应当是关注水压的变化,有水压的第一手资料,所以向施工方询问,公估报告关于水压的记载实际是来源于龚的介绍,因为被保险人也让我直接与施工方对接,因此公估报告上写的是“根据被保险人介绍”。3、施工方未告知我法兰损坏的事情,只提及橡胶垫片,损坏的橡胶垫片的照片是施工方提供的。同样因为被保险人让我直接与施工方对接,因此公估报告上也写的是“被保险人提供”。4、被保险人是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原因,作为公估人员是有义务去复核,若是涉及专业问题,超过我方资质范围,我方将进一步引入有资质的人员进行鉴定。当时多次询问被保险人负责人事故原因,其表示无法提供,让我直接与施工方联系,我就再次联系龚,龚表示无法帮我们做分析,因此我按照惯常经验去分析可能会涉及到的原因。5、我方不具备对建设工程质量的鉴定资质,如果本案具备鉴定条件,我方会引进相关资质的鉴定方(包括施工技术、原材料质量)进行鉴定,但是本案既成事实不具备鉴定条件”。针对公估人员陈述,建磊公司施工负责人龚文访陈述:“1、公估报告上关于水压和管道承压的记载,不是我说的。2、橡胶垫片的照片是我发给公估人员的,但是不记得是否是我拍的。2、法兰是否给原审第三人现场负责人看过,记不清了”。关于水压问题,建磊公司和原审第三人在一审庭审时均称,无法确认当时影院水压。原审第三人称:“1、水压一般应以mpa为单位,以P为单位并不专业,推测P大概是公斤的意思;2、X楼水压理论上应比底楼低,但当时商场多处店铺施工,所以X楼水压无法确定”。一审法院联系到事发时原审第三人项目经理、设计师及世纪汇商场暖通主管,三人陈述相互印证:当天事故后,影院方与施工方、物业一起调查过水压,结论是水压没有问题。世纪汇商场暖通主管同时确认,商场底楼水压12公斤时,X楼水压固定为8公斤。关于涉案损坏法兰、橡皮垫圈,建磊公司认为其包含于江森牌电动两通阀,并提供《材料表》、相关验收表、江森牌电动两通阀检验报告,以证明其属于甲指乙供材料,即原审第三人指定、建磊公司负责采购材料,且经原审第三人验收合格;中银保险公司、原审第三人认为属于建磊公司自行采购材料。关于工程设计,三方均确认不存在问题。建磊公司与原审第三人确认:1、自2018年5月30日事发管道修复后,至今未出现过类似的事故;2、工程质保金与本案无关;3、建磊公司对公估报告定损金额本身无异议,且已向原审第三人赔付定损金额和中银保险公司赔付金额的差额。一审法院联系事发时原审第三人施工项目负责人颜某(现已离职),其陈述:1、涉案管道修复时,其不在现场;2、其知晓法兰更换的事情,但是不在修复现场,不知道更换掉的法兰在哪里,这些都是施工方负责的;3、法兰属于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进场时应该是验收过的,就是查看产品合格证、检测证书之类;4、事故原因其不清楚,也不属于其调查内容,应该由公估机构进行鉴定。当时已让公估人员和龚文访直接对接。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现中银保险公司已依据保险合同关系向被保险人原审第三人大地影院赔偿了保险金,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其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仅就被保险人(即原审第三人大地影院)与第三者(即建磊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本案中,原审第三人大地影院所属空调管道爆裂、漏水,造成其相邻商铺及商场公共区域损失,原审第三人对外赔付受损方后,对内有权向实际责任人追偿。原审第三人与建磊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恪守。建磊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包人,应依约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属违约,造成发包人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如何认定涉案事故发生原因。各方争议的事故原因包括:工程设计、水压、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即法兰及橡皮垫圈),分述如下。关于工程设计。因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事发后至今近3年未再发生类似事故,结合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意见、三方庭审陈述,法院认定本案事故原因排除工程设计问题。关于水压。公估报告记载“日常底楼水压12P,X楼水压8P,事故排除水压问题”,虽然该项记载来源存疑,但经一审法院向原审第三人项目经理、设计师及世纪汇商场暖通主管调查,其陈述相互印证,亦与公估报告认定的水压大致相符,并未超过管道承载压力1.0mpa,且建磊公司无证据证明本案事故原因包括水压问题,故认定本案事故排除水压原因。关于施工技术、材料质量,根据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意见,水管部件爆裂的原始状况不复存在,不具备鉴定条件,故无法认定。二、事故原因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如何分配举证责任。第一,中银保险公司认为建磊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由中银保险公司举证。中银保险公司已举证证明涉案事故部位属于建磊公司负责施工的范围、时间发生在建磊公司负责试运行期间,但未能举证证明事故是因建磊公司过错导致。第二,本案中,中银保险公司认为建磊公司存在过错主要指施工技术和材料质量存在问题,经审查,该些问题无法查明的原因在于建磊公司。关于施工技术,若当时留存事故部位原始状况、修复过程的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可为后续鉴定提供依据。事发后,建磊公司及时关闭水闸、修复管道属于合理措施,但水闸关闭后,破裂处喷水变缓,有条件留存上述资料,建磊公司作为修复者及修复现场的控制方未留存相应资料,存在过错。关于材料质量,质量鉴定依赖于材料本身,建磊公司作为施工方负责修复事故管道,却未妥善保存更换掉的法兰及橡皮垫圈,存在过错。第三,建磊公司原因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应由建磊公司承担不利后果,即此时应由建磊公司举证证明事故原因不在建磊公司,但建磊公司未尽举证责任。首先,关于施工技术,建磊公司关于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的证据不足以排除涉案事故施工技术问题。其次,关于材料质量。无论法兰及橡皮垫圈属于甲指乙供还是乙方自行采购材料,均由乙方(建磊公司)采购。根据合同约定,甲方验收仅针对材料的外包装、数量、品牌、型号等外观情况以及有关《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等资料,查验合格不免除乙方负责采购的全部材料的质量保证责任。如建磊公司所述,其进场材料均经过甲方验收,则应视为甲方已依约完成材料的验收工作,而根据合同约定的验收方式显然不及于材料内部质量问题,也无法排除涉案事故中法兰和橡皮垫圈的质量问题。再次,如前所述,事故原因已排除工程设计、水压问题,建磊公司亦无其他证据证明事故存在其他原因。最后,建磊公司认为,事故管道修复时,原审第三人项目经理也在现场并控制损坏的橡皮垫圈,对事故原因无法查明存在过错,但与庭审时建磊公司工作人员陈述不符,不予采信。建磊公司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原审第三人存在过错。综上,建磊公司未能证明涉案事故原因不在建磊公司,应由建磊公司承担不利后果。因承包人即建磊公司原因导致涉案事故发生,造成发包人对外赔付款项的损失应由建磊公司承担。各方对定损金额不持异议,中银保险公司主张建磊公司赔付理赔款461,216.24元,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建磊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银保险公司理赔款461,216.24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218元、保全费2,826元,评估费2,000元,由中银保险公司负担2,000元,由建磊公司负担11,044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认可。本院另查明,《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一项约定,保修期限内,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工程出现缺陷、损坏的,由建磊公司负责免费维修并承担因工程缺陷、损害造成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第二十一条第八款约定,因建磊公司未按本协议规定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而给大地影院造成损失的,建磊公司应赔偿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大地影院其他财产损失。本院又查明,经上诉人建磊公司、原审第三人大地影院确认,原审第三人大地影院因本案工程事故对外赔付共计512,462.48元,其中90%部分461,216.24元由被上诉人中银保险公司依照案涉保险合同先行承担,另外10%部分51,246.2元从上诉人建磊公司工程项目质保金中扣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中银保险公司对本案事故承担保险责任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其求偿权利来源于原审第三人大地影院。上诉人建磊公司与原审第三人大地影院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依约履行。本案事故发生在工程施工阶段,上诉人建磊公司为工程施工方,对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负有全面管理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在保修期限内、正常使用情况下,工程出现缺陷、损坏的,由建磊公司承担因工程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现上诉人建磊公司负责施工的工程试运行阶段发生水管爆裂事故,给原审第三人大地影院造成了对外赔付的财产损失,上诉人建磊公司应依约向原审第三人大地影院赔偿。上诉人建磊公司主张目前无法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具体是水压、工程设计问题、施工技术问题还是原材料缺陷问题造成,故其不负有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上诉人建磊公司负有《建设工程施工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除非其能证明本案事故系由原审第三人大地影院造成,或可归咎于原审第三人大地影院的因素所造成,否则任何其他的事故原因均无法排除建磊公司作为工程施工方对委托人的赔偿义务。如本案事故确系因其他案外人责任导致,上诉人建磊公司可在按约履行赔付义务后另行索赔。本案工程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中银保险公司依约向被保险人大地影院赔偿保险金,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了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故因上诉人建磊公司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给原审第三人大地影院造成的损失应向被上诉中银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关于赔付金额,上诉人建磊公司还主张原审第三人大地影院已经在工程项目款中扣除51,246.2元用于向其他商户赔付,故应当从本案赔偿款中抵扣。本院经查证,认为该笔款项系原审第三人大地影院对外赔付金额的10%部分,与本案被上诉人中银保险公司主张的对外赔付金额的90%的部分并不重合。上诉人建磊公司要求从本案赔偿款中抵扣该部分金额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建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24元,由上诉人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颖琦审 判 员 贾沁鸥审 判 员 孙 倩法官助理 李瑶菲书 记 员 印 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