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荣兴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陕0902财保1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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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财保107号之一案件名称
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荣兴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荣兴;卜先侠;汪后菊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财保107号之一申请人: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法定代表人吴兆庆,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李荣兴,男,汉族,出生于1982年1月12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被申请人:卜先侠,女,汉族,出生于1983年5月7日,安康市汉滨区人,原住汉滨区。被申请人:汪后菊,女,汉族,出生于1964年9月24日,籍贯、住址同上。。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做出的(2021)陕0902财保107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将被申请人汪后菊名下位于安康市汉滨区陈家沟的自建房屋中价值4800000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现因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故对本院查封的被申请人汪后菊名下位于安康市汉滨区的自建房屋中价值4800000元予以提前解除查封。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查封的被申请人汪后菊名下位于安康市汉滨区陈家沟的自建房屋中价值4800000元予以提前解除查封。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成乃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晁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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