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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新勇、谢逢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3执恢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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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执恢327号
  • 案件名称

    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新勇、谢逢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新勇;谢逢萍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3执恢327号申请执行人: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办事处青阳阁社区朗州路137号。法定代表人:陆化,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龙新勇,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执行人:谢逢萍,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新勇、谢逢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703民初21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新勇、谢逢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龙新勇向申请执行人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底偿还贷款本金1万元,2021年12月25日前偿还贷款本金10万元,2022年3月底偿还3万元,2022年6月底偿还5万元,余下欠款在2022年12月底前清偿还完毕。因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03执恢327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的申请。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孙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阳阳书 记 员 赵 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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