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方铁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6民初3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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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民初3632号案件名称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方铁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方铁书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6民初3632号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4栋10-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PAJE887。法定代表人:刘冬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方铁书,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方铁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方铁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田枝柱书 记 员 杨 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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