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江口县江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1民初1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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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1民初1039号案件名称
贵州省江口县江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贵州省江口县江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益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21民初1039号原告:贵州省江口县江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1MA6DKFC497。法定代表人:冉昕,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武益,女。原告贵州省江口县江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省江口县江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江口县江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贵州省江口县江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益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江口县江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贵州省江口县江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严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毛 晗书 记 员 张 千书 记 员 卢诗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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