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建海与黄斌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3执4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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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3执489号之一案件名称
唐建海与黄斌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唐建海;黄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3执4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建海,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双牌县。被执行人:黄斌,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申请执行人唐建海与被执行人黄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3民初1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信息情况。又向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住房公积金双牌管理部、双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黄斌在湖南洞庭路桥有限公司挂靠承建的双牌县泷泊镇塔山村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有到期工程款135059.99元,本院已依法提取,但暂未提取成功,且被执行人黄斌尚有他案未执行完毕。此外,被执行人黄斌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据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98500元及利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昊审判员 杨为忠审判员 成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卿秋英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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