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晨纲、王某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7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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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6714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晨纲、王某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李晨纲;王某案件缘由
居间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7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晨纲,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王某,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申请执行人李晨纲与被执行人王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2民初4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0295元,已执行7867.05元,未执行22427.9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13日、8月20日、9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手续。 四、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信息。 五、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塔城市人民法院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新0102执6714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七、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执行措施及执行结果。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冷长青审判员 麦祖义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阿丽米热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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