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1执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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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543号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菲;蒋桃元;邓勇;唐糖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1执54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市。法定代表人:陈朝辉,董事长。被执行人:邓菲,女,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市。被执行人:蒋桃元,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市。被执行人:邓勇,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市浯溪镇。被执行人:唐糖(曾用名唐桂花),女,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市浯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菲、蒋桃元、邓勇、唐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2020)湘1121民初2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麟审 判 员 江柏林审 判 员 周高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冯华斌书 记 员 邹梦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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