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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颖、邬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4执5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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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执5416号
  • 案件名称

    邬颖、邬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邬颖;邬杰;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5416号申请执行人邬颖,女,200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邬昌锋,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申请执行人邬杰,男,199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鹏勇,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822号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外教楼2楼。法定代表人:胡正佑。申请执行人邬颖、邬杰与被执行人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6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4执5416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人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彪审判员 陈文忠审判员 肖和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胜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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