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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刚塑胶五金(泰州)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2019)苏1291民破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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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9)苏1291民破1-6号
  • 案件名称

    群刚塑胶五金(泰州)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 审理程序

    破产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群刚塑胶五金(泰州)有限公司管理人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91民破1-6号申请人:群刚塑胶五金(泰州)有限公司管理人。2021年9月9日,群刚塑胶五金(泰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刚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根据群刚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现已分配完结,请求本院终结群刚公司的破产程序。本院认为:群刚公司管理人已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破产人群刚公司的财产分配完结,管理人向本院申请终结群刚公司的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群刚塑胶五金(泰州)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胡欣荣审判员  吴 翔审判员  李文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 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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