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盛速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兰仁燕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8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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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8873号案件名称
沈阳市盛速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兰仁燕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沈阳市盛速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兰仁燕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8873号原告:沈阳市盛速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博轩。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羽杰,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兰仁燕。原告沈阳市盛速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兰仁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沈阳市盛速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市盛速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沈阳市盛速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苏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吉阳书 记 员 蒲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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