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太平,刘德云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18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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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1806号案件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太平,刘德云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郭太平;刘德云;刘志芳;刘志久;刘茂萍;重庆国怀实业有限公司;张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180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75327358A。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国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绿城路12号重庆圆润工业园1幢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60503814A。法定代表人:刘德云。被执行人:刘德云,女,汉族,1943年7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1968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刘志久,男,汉族,1964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刘志芳,女,汉族,1971年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刘茂萍,女,汉族,1968年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郭太平,男,汉族,1966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国怀实业有限公司、刘德云、张伟、刘志久、刘志芳、刘茂萍、郭太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本院(2020)渝0116民初3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国怀实业有限公司、刘德云、张伟、刘志久、刘志芳、刘茂萍、郭太平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4 500 000元、截止2019年12月4日的利息90 100元、复利等相关债务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国怀实业有限公司、刘德云、张伟、刘志久、刘志芳、刘茂萍、郭太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国怀实业有限公司、刘德云、郭太平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刘志久、刘志芳未按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刘茂萍、张伟按规定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国怀实业有限公司、刘德云、张伟、刘志久、刘志芳、刘茂萍、郭太平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对于被执行人重庆国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进行了查询,查明该公司名下房屋均已被另一刑事案件查封,且有本院多轮民事在先查封,本案无再次查封必要,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同意暂不启动处置而未处置。被执行人重庆国怀实业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另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茂萍、张伟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因暂不符合扣划条件而未扣划。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重庆国怀实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9月26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案款。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18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化雨审 判 员 程 鹏审 判 员 黄双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程 馨-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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