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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岚彬、李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1民初3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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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民初3079号
  • 案件名称

    史岚彬、李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桂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史岚彬;李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1民初3079号原告:史岚彬,男,1998年1月23日生,汉族,IT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文清,男,1972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桂阳县,系史岚彬之父,特别授权。被告:李升,男,1998年7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岚彬诉被告李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岚彬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升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史岚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岚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5元,减半收取552.5元,由原告史岚彬负担。审 判 员 刘桂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谢 宇书 记 员 龚舒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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