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宜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24执3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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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24执3493号案件名称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宜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庐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宜诚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24执349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20000MA1457GB0C,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0606号东北亚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北楼。法定代表人:戴皓。被执行人:徐宜诚,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执行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宜诚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517.67元,现已执行标的438.31元。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宜诚有其他存款、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宜诚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徐宜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荣富审判员 童中兵审判员 陈 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伶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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