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远祥、邬志梅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27民初1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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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7民初1726号案件名称
杨远祥、邬志梅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顺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杨远祥;邬志梅;湖南帆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27民初1726号原告杨远祥,男,苗族,1969年10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龙山县。被告邬志梅,男,汉族,1985年11月4日出生,住湖南娄底市娄星区。被告湖南帆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中物流园信息大楼2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5910230943。法定代表人肖连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远祥诉被告邬志梅、湖南帆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远祥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远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远祥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远祥承担。审 判 员 易 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田开元书 记 员 唐 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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