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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垂洋、周园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宁0202民初3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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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202民初3395号
  • 案件名称

    孟垂洋、周园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孟垂洋;周园园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宁0202民初3395号原告:孟垂洋,男,199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大武口区。        被告:周园园,女,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大武口火车站安检员,现住大武口区。        孟垂洋与周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垂洋到庭参加诉讼,周园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垂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孟垂洋在大武口火车站打工时与周园园认识。2021年5月25日,周园园说自己要倒信用卡,让孟垂洋帮忙借钱4000元急用,孟垂洋通过微信和信用卡给周园园转款4000元,周园园说当天晚上从信用卡倒出来钱就给孟垂洋偿还,周园园拿到孟垂洋的4000元借款倒完信用卡后却不偿还孟垂洋的借款,孟垂洋多次催要后,周园园于2021年8月1日给孟垂洋出具了欠条,写明2021年8月12日前还清,至今没有偿还,故孟垂洋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孟垂洋的诉讼请求。        周园园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孟垂洋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周园园于2021年8月1日向孟垂洋出具欠条一张及微信转账截图一张,周园园未提交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周园园无故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孟垂洋所举证据质证权的放弃。孟垂洋提交的欠条及微信转账截图,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达到孟垂洋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孟垂洋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8月1日,周园园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孟垂洋借款人民币4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欠孟垂洋4000元(肆仟元整)于2021年8月12日前还清,如不还清负法律责任,一切法律费用由周园园承担,互相概不骚扰直到还清,借款人周园园,2021年8月1日”。借款到期后,经孟垂洋多次催要,周园园至今未予偿还,致使纠纷成诉。        本院认为,本案孟垂洋与周园园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周园园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周园园并未举证证明履行了该还款义务,对孟垂洋主张周园园立即偿还孟垂洋借款4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周园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材料及相关证据,视为其对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园园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孟垂洋借款4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周园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德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白冰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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