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金瑞达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市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8民初3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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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8民初3352号案件名称
衡阳金瑞达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市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衡阳金瑞达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市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8民初3352号原告:衡阳金瑞达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开发区解放大道12号名城大厦1601室。法定代表人:谭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衡阳市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白沙洲工业园白沙大道24号。法定代表人:梁源。被告:万某,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衡阳金瑞达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市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衡阳金瑞达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金瑞达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金瑞达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6056元,减半收取78028元,由原告衡阳金瑞达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凌 云人民陪审员 唐国华人民陪审员 李杏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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