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芬、张俊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9民初8191号

由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21/9/23 0:00:00在天津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生效的王芬;张俊岩;李文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9民初8191号
  • 案件名称

    王芬、张俊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芬;张俊岩;李文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9民初8191号原告:王芬,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岭,天津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俊岩,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被告:李文霞,女,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原告王芬与被告张俊岩、李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芬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芬负担。审 判 员  董 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盛长普书 记 员  王存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