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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培清、泰兴市维荣时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83执恢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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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83执恢927号
  • 案件名称

    蔡培清、泰兴市维荣时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蔡培清;泰兴市维荣时装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83执恢927号申请执行人:蔡培清,男,汉族,1957年5月19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泰兴市维荣时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53236421X,住所泰兴。法定代表人:顾夕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关于申请人蔡培清与被执行人泰兴市维荣时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7)苏1283民初374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泰兴市维荣时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申请人蔡培清借款计人民币405200元;如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9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款申请人已垫付,限被执行人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泰兴市维荣时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兴市××镇工业园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及机器设备、办公设施等,拍卖成交价8234200元。因被执行人泰兴市维荣时装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19年5月22日,经债权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竹支行申请,本院将泰兴市维荣时装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并于2019年6月17日裁定受理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竹支行对泰兴市维荣时装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泰兴市维荣时装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裁定宣告泰兴市维荣时装有限公司破产;2020年9月15日裁定终结泰兴市维荣时装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泰兴市维荣时装有限公司被本院裁定宣告破产,对其执行程序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1283执2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雪松审判员  陈建忠审判员  丰海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嘉鑫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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