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美娟、宋振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3民初6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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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民初6340号案件名称
宋美娟、宋振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宋美娟;宋振财;崔文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3民初6340号原告:宋美娟,女,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现住庄河市。被告:宋振财,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现住庄河市。被告:崔文清,女,195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现住庄河市。原告宋美娟诉宋振财、崔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宋美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美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贾 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美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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