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令、冷水滩区工业园区古塘社区10网格高塘村用益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3执24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430号案件名称
王先令、冷水滩区工业园区古塘社区10网格高塘村用益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先令;冷水滩区工业园区古塘社区10网格高塘村案件缘由
用益物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3执2430号申请执行人:王先令,男,199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冷水滩区工业园区古塘社区10网格高塘村,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负责人:王彰宝,该组网格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先令与被执行人冷水滩区工业园区古塘社区10网格高塘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承办人:秦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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