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知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桂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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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4民初2312号案件名称
珲春知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桂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珲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珲春知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桂荣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2404民初2312号原告:珲春知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法定代表人:庄继文,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于桂荣,女,197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原告珲春知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桂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珲春知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珲春知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珲春知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智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梁岩悦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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