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某某、纪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11民初2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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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11民初2365号案件名称
辛某某、纪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辛某某;纪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营口市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11民初2365号原告辛某某,男,汉族,1960年7月8日出生,现住址营口市老边区江桥里1号184。被告纪某,男,汉族,1991年9月28日出生,现住址营口市老边区龙山小区13号楼2单元102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营口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27号一、二层。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诉被告纪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营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方 鹏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人民陪审员 马洪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彤彤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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