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少川、邵阳市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4民初27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24民初2713号案件名称
罗少川、邵阳市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回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罗少川;邵阳市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4民初2713号原告:罗少川,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骏,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阳市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经济开发区蔡锷大道华天大酒店旁。法定代表人:周益根,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罗少川与被告邵阳市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罗少川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少川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少川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6538.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81538.1元,由原告罗少川负担。审 判 员 张善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龙良碑书 记 员 阳 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董某与张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6民初4609号 下一篇 刘蓉、湖南掌圈传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7855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