晁阳、沙德尔·马合苏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08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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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1082号之一案件名称
晁阳、沙德尔·马合苏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晁阳;沙德尔·马合苏提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0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晁阳,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 被执行人:沙德尔·马合苏提,男,1968年3月6日出生,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申请执行人晁阳于2021年5月20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5民初4072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晁阳与被执行人沙德尔·马合苏提追偿权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沙德尔·马合苏提给付案款324251.76元、被执行人沙德尔·马合苏提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76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27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沙德尔·马合苏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22日、7月23日、9月7日共计3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晁阳名下拥有银行账户7个,财付通帐户2个,帐户余额共计1468.66元,上述账户均被本院查封、冻结,已扣划1427.08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晁阳; 3.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22日、7月23日、9月7日共计3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沙德尔·马合苏提名下均未注册机动车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22日、7月23日、9月7日共计3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沙德尔·马合苏提名下证券开户情况,土地登记信息,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22日、7月23日、9月7日共计3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及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沙德尔·马合苏提名下登记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泉街366号“悦府山水”住宅小区二期3栋负1-03(不动产权证号:十二师房2016预字XXXX号),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前往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了该房产的相关手续,因设定抵押权,故无法处置; 6.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22日、7月23日、9月7日共计3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沙德尔·马合苏提名下未购买人寿型保险及理财型保险等相关信息; 7.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依申请执行人晁阳申请将被执行人沙德尔·马合苏提依法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前往被执行人沙德尔·马合苏提居住地所属水磨沟区八道湾春和怡苑小区进行走访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沙德尔·马合苏提的财产状况、线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面谈告知的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晁阳的委托代理人晁向军,本院对被执行人沙德尔·马合苏提的财产查询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目前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1427.08元,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生明审判员地力夏提审判员邵振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郭晓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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