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明、邢开宏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481执保9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481执保980号案件名称
刘振明、邢开宏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滕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振明;邢开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481执保980号申请人:刘振明,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广珍,经理。被申请人:邢开宏,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振明与被申请人邢开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滕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481民初658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邢开宏银行存款3.5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成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海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秦洁、宁夏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2民初5196号 下一篇 晁阳、沙德尔·马合苏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082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