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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明、邢开宏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481执保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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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481执保980号
  • 案件名称

    刘振明、邢开宏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滕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刘振明;邢开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481执保980号申请人:刘振明,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广珍,经理。被申请人:邢开宏,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振明与被申请人邢开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滕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481民初658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邢开宏银行存款3.5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成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海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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