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洁、宁夏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2民初5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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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22民初5196号案件名称
秦洁、宁夏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贺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秦洁;宁夏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2民初5196号原告:秦洁,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告:宁夏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7999321235,住所地位于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钱仲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婷,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洁与被告宁夏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秦洁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洁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秦洁负担。 审判员 李瑞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季瑞书记员 蔡嘉彬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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