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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洁、宁夏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2民初5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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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122民初5196号
  • 案件名称

    秦洁、宁夏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贺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秦洁;宁夏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2民初5196号原告:秦洁,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告:宁夏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7999321235,住所地位于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钱仲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婷,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洁与被告宁夏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秦洁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洁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秦洁负担。        审判员    李瑞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季瑞书记员    蔡嘉彬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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