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某与陈某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7执171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执1712号
  •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术林;陈艺菲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7执1712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92年07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雨台村3组35号,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207042655。被执行人:陈某,女,汉族,1993年09月0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雨台村3组35号,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309072169。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申请人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7民初79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某未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及时向本院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执行中,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协议,系其对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渝0117执17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小冬审  判  员    秦  艳审  判  员    陈道兵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卓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