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于嵩、凤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96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962号
  • 案件名称

    于嵩、凤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于嵩;凤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962号申请执行人:于嵩,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被执行人:凤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山区团山街142号。法定代表人:王业珺,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于嵩与被执行人凤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凤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的凤劳人仲字[2020]527-58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凤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被查封,待处理变现制定分配方案后,统一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682执9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袁尔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丽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