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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严志强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2民初2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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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民初2928号
  • 案件名称

    株洲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严志强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株洲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严志强
  • 案件缘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民初2928号原告:株洲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文山忠。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红,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文鹃,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志强,男,汉族,1992年1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潜江市。原告株洲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志强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株洲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黄晓华法官助理 乐青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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