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宋海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189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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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1892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宋海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宋海见;毛美林;宋加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18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住所地新沂市。负责人:谢长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宋海见,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毛美林(系宋海见妻子),女,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宋加宝(系宋海见父亲),男,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与宋海见、毛美林、宋加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381执189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杉林审 判 员 史玉玉审 判 员 曹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贾凯凯书 记 员 马世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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