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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隆科电子有限公司、江阴左扬电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苏0492执85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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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苏0492执85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常州隆科电子有限公司、江阴左扬电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常州隆科电子有限公司;江阴左扬电子有限公司;盐城米禾电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492执8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常州隆科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02248722D,住所地武进区横山桥镇芙蓉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许娟凤。被执行人:江阴左扬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61828633C,住所地江阴市西城路178号。法定代表人:董正左。被执行人:盐城米禾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MA215CG468,住所地盐城市射阳县海通镇海通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董正霞。申请执行人常州隆科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左扬电子有限公司、盐城米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92民初10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江阴左扬电子有限公司、盐城米禾电子有限公司结欠常州隆科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89119元。该款自2021年5月起至7月止,每月28日前支付5000元;余款174119元自2021年8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1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如未按上述款项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需承担违约金30000元,常州隆科电子有限公司可就189119元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2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612元,由江阴左扬电子有限公司、盐城米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阴左扬电子有限公司、盐城米禾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正左与申请执行人常州隆科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暂未执行到任何财产。上述事实,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执行,经核实,是申请执行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0492民初10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石 岩审判员 周 琪审判员 蒋政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兴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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