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淑琴、王风霞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6民初5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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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6民初5628号案件名称
池淑琴、王风霞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池淑琴;王风霞案件缘由
赠与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6民初5628号原告:池淑琴,女,193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宏明,天津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风霞,女,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池淑琴与被告王风霞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池淑琴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池淑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淑琴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池淑琴负担。审 判 员 周姗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王 浩书 记 员 张明月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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